简要案情
2022年2月15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犯罪时17周岁)在忻府区时代三楼溜冰场玩耍期间,因琐事与邢某某(21周岁)发生冲突,孙某某冲动之下用手朝邢某某面部打了一拳,致邢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邢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2年5月17日,侦查机关对孙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月19日报请本院批准逮捕。
能动履职
本院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其家长愿意赔偿被害人,案发后双方也一直在协调,但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未果。
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各方诉讼权利,承办检察官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侦查人员等召开不公开听证会。
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按照赔偿标准提出了缴存赔偿保证金的建议。经过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该制度。经过听证员评议,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在孙某某的家长依法缴存赔偿保证金,并先行支付被害人治疗费用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会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家长按要求缴存赔偿保证金并履行支付程序后,本院依法对孙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接下来,承办检察官将继续对孙某某进行帮扶、教育,积极促成双方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为落实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个案中妥善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提供新的路径,本院试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办理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是本院落实“两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诠释检察担当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