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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
时间:2023-09-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典型案例解读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件中,层层推选、优中选优,精选出6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予以印发。该批典型案例是最高检首次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为主题印发的典型案例。该批案例聚焦解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法律适用、财产调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刑事判决遗漏财产性判项、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通过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中的正确实施,保障刑事裁判目的得以全面实现,对于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本批典型案例的印发背景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是指检察院依法对法院执行生效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等涉财产部分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关系到法院的刑事裁判能否依法切实执行,关系到刑事裁判目的全面实现,更关系到国家的司法公信力,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刑罚轻缓化和社会化的发展,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涉财产判项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申请执行标的大幅提高。这不仅对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提出了挑战,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2015年至2017年,最高检通过部署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试点,开展财产刑专项检察活动及“回头看”活动等,实现了检察机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工作“从无到有”的有序推进。2018年至2019年,最高检又部署开展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活动,继续扩大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的积累,持续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问题,切实巩固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成效。

2020年,最高检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活动,对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已经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的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推动相关案件的刑事裁判涉财产性判项得到切实执行。

2022年,最高检与最高法首次联合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和执行检察专项活动,对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判决生效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做到应执尽执,监督纠正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促进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随着检察机关工作的推进,这项工作快速发展,但相较于其他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这项工作起步晚、经验少,工作理论有待进一步研究,工作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模式有待进一步优化,实践中亟须通过具体案例厘清问题、解决争议、明确规范。因此,编写此批案例是最高检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时代需要、实践需要,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明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范式。

本批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

一、罪犯任某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

本案中,承办罪犯减刑监督案件的检察院在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时,依法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等罪犯减刑考量因素开展实质化审查,发现作为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可能存在不当,通过向上级汇报、与负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件检察院沟通,综合运用查询调取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走访、查验等手段,联动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准确提出监督意见,依法监督法院全面、准确执行刑事生效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依法、平等保护被害人合法利益。本案例对检察机关如何实现刑事裁判涉财产判项执行监督与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联动机制具有典型意义。

二、罪犯周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发现罪犯贩卖假冒伪劣香烟既遂的部分违法所得,判决未进行认定,且其尚未上缴后,监督执行机关撤回假释建议。同时,及时将刑事裁判遗漏涉财产性判项的监督线索移送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监督。省级检察院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推动类案监督,在全省范围开展法院刑事裁判错漏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判项专项监督活动,取得良好效果。该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树立全面监督和“一盘棋”的工作理念,统筹考虑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全过程,实现全程监督,同时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准确实施。本案例针对检察实践中如何监督法院刑事裁判遗漏相应刑事涉财产性判项的问题提供了监督范本。

三、罪犯降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时,对刑事裁判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经调查核实,发现法院存在未及时处置涉案财物、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法院依法及时处置涉案财物。本案例对检察机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件范围进行了探索,一方面强调应针对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易出现问题的执行案件加强监督,另一方面表明在执行监督工作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也可进行监督。

四、罪犯王某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时,发现罪犯在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履行分期缴纳罚金承诺,且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依法监督法院及时恢复执行。在依法开展监督的同时,检察机关注重协助法院向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例对检察机关如何认定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符合应当恢复执行条件具有典型意义。

五、罪犯周某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工作时,发现法院未能准确把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参照适用民事执行有关规定”界限,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但适用民事执行有关规定将违反刑事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未按时缴纳罚金的罪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可能存在执行违法问题,经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本案例,对如何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刑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具有典型意义。

六、罪犯曾某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重点从程序性监督扩展到实体性监督,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银行账户等开展全面调查,并及时向法院移送在监督中发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督促法院恢复执行程序,实现监督与协作并举,达到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本案例对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件时如何开展调查核实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提升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作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对财产刑执行和法律监督的认识存在偏差,“重审判轻执行”“重审判轻附加刑”“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等观念依然存在,导致目前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完毕率较低。财产刑执行到位率低的司法实际损害了司法权威,同时也损害了被执行人、被害人、案外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更是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加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置于维护司法权威、检察为民、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去思考,高质效地办理好每一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件。

提升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和法律监督规范化水平。首先,要加强研究,进一步明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环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法律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其次,要切实完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机制。进一步明确刑事生效裁判移送执行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当事人、执行内容、执行财产范围、财产处置变价程序,探索建立诉前财产调查保全制度。最后,要加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案件办案规范化建设。严格制发法律监督文书程序,提升法律监督文书质量,落实通报问题、提出意见、督促整改和跟踪反馈等规范办理流程,提升监督质效。

加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工作机制建设。一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探索建立与捕诉、案管、控申部门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信息的同步推送,防止监督滞后。二是推动建立法检关于财产性判项、立案庭立案、执行局执行进展等情况的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判决信息、动态执行信息,推动财产性判项执行数据信息与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共享共用,防止监督缺位。三是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和执行检察工作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执行卷宗调阅机制。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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